广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广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全文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保证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自治区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第三条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条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三)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1页共10页第五条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代表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和个人应当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第六条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会前应当书面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假;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会前应当书面向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请假。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会议期间请假的,应当向代表团请假,并由代表团报告大会秘书处。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会议期间请假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请假。代表未按照第一款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或者请假未获批准,累计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依法终止。第七条代表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应当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代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日程的安排,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代表可以被推选或者受邀请列席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代表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发表意见,遵守议事规则。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在主席团确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第2页共10页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方案。代表依法提出的议案,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时,可以邀请提议案的代表列席会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经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处理的,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报告关于代表议案的处理情况。第九条代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本级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