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统计监督检查条例统计监督是统计三大基本职能之一,粮食统计监督是通过量的描述,反映粮食经济运行状态和规律,检查其运行中执行国家粮食法规政策情况,并以此为基础提出预警或建议的一项统计活动
下文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欢迎阅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保障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其他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公民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实施统计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处理统计违法行为
第四条统计调查对象不得拒报、迟报和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第五条统计人员应当具有执行统计任务所需的专业知识
第六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领导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统计法律、法规,不得授意、指使、胁迫统计人员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各级人民政府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进行奖励和惩罚需要使用的统计资料,应当由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或核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在其编制限额内设置统计检查机构和专职统计检查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可以在其编制限额内设置专职或者兼职统计检查员,协助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监督检查本部门的统计法规实施情况
乡镇(街道)统计人员在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下第1页共5页开展统计检查工作
第八条统计检查机构的职责是:(一)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揭发、检举、处理统计违法行为;(二)受理群众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三)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意见;(四)对实施统计法律、法规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