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单位】82002【发布文号】桂政发[1993]82号【发布日期】1993-12-22【生效日期】1993-12-2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12月22日桂政发〔1993〕8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以下简称驻外办事处)的管理,充分发挥驻外办事处的职能作用,加强我区与办事处所驻省、自治区、市各方面的联系,促进我区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驻外办事处要办成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开拓进取,团结协作,优质服务,廉洁高效,为振兴广西经济服务的文明“窗口”。第二章性质和任务第三条第三条驻外办事处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的派出机构,受区政府委托对外代表区政府进行工作,对内代表区政府统一管理我区各地区、各部门驻当地的办事机构。第四条第四条驻外办事处的主要任务是:(一)按照区党委、区政府的要求,做好与中央国家机关及驻地省、自治区、市党政机关的政务联系工作。(二)做好与驻地省、自治区、市间的横向经济联合、贸易往来和文化教育交流等方面的工作。组织多种形式的经济技第1页共5页术合作,引进技术,引进资金引进人才,引进管理经验,为发展我区经济服务。(三)负责收集、传递国内外政治、经济、科技等方面的信息,为我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四)负责管理我区在驻地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帮助他们协调与驻地有关部门的关系,对他们的一些重要决策给予必要的指导。(五)协助我区有关部门和企业开拓区外市场,开展经济协作,推销区内产品,协调经济纠纷,以及协助办理外事、旅游、劳务等事务。(六)做好接待工作,为我区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到当地的各方面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服务。(七)负责承办自治区领导及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宜。第三章管理体制第五条第五条区政府派出的驻外办事处隶属于区政府领导,区政府办公厅是驻外办事处的管理部门。第六条第六条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驻外办事处的财务管理。第七条第七条驻外办事处应主动接受驻地省、自治区、市党政领导机关的指导。第四章机构建制和编制第八条第八条驻外办事处的机构建制根据实际需要可定为正厅级、副厅级。可定行政编制,也可定事业编制。第九条第九条厅级(含副厅)驻外办事处可下设秘书处、业务处等职能处室。第五章工作制度第十条第十条驻外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第十一条第十一条驻外办事处要加强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学习、工作、人事、财务、请示汇报、联系制度等),建立科学的工作程序,形成良好的工作秩序。第十二条第十二条驻外办事处主任要主动向区政府和办公厅汇报工作。第2页共5页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区政府召开的与驻外办事处有关的重要会议应通知驻外办事处参加或列席,区政府每年召开一至两次驻外办事处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经验,研究问题,部署工作。区直有关部门召开的专业性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驻外办事处有关人员参加。第六章人事管理第十四条第十四条驻外办事处领导班子正、副职数,原则上按一正二副配备(按干部管理权限程序办理)。第十五条第十五条驻外办事处主任、副主任实行定期轮换制,一般任期五年,因工作需要也可延长;轮换制的干部不办理干部调动手续,不带家属、不转户口,只带工资关系和组织关系,占办事处编制,由办事处发放工资、奖金,补贴和其它福利待遇。任期届满,由任命的组织、人事部门另行安排。对户口已调入驻地和工作较出色、本人愿意留住的可保持相对稳定。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没有建立党组的驻外办事处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由基层单位推荐,区政府办公厅人事处考核,经厅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第十七条第十七条驻外办事处的一般干部实行派驻和轮换相对结合的制度,有条件的地方也可试行聘任制;驻外办事处的工人,原则上应从广西招聘,个别确因业务工作需要可从当地聘用。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户口尚未调入办事处和新派去的干部、职工,户口原则上不动。其家属、子女原则上不调入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