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以职业技能和技术等级培训为主的教育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培训机构)的管理,规范其办学行为,促进社会力量办学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226号,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培训机构,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教育机构,举办实施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
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社会力量举办的社会培训机构的管理
并履行以下管理职责: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推动本地区社会力量办学健康发展;2
拟定本地区社会力量办学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等;3
受理办学申请,组织社会培训机构设置评议,办理审批事项,颁发办学许可证,审核所审批的社会培训机构的招生广告、简章,办理年检,组织对社会培训机构办学水平的评估及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4
组织、指导社会培训机构师资培训,指导本地区社会培训机构教研社团活动;5
受理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社会培训机构应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的事项;6
受理社会培训机构教职工和学生及其家长的投诉
负责上级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四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做好对社会培训机构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按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从严掌握的原则,对社会培训机构的专业设置、培养目标和培训质量第1页共11页进行严格管理;在管理人员和师资的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教材建设、职业指导等方面及时提供服务
加强对社会培训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教学管理,定期组织开展社会培训机构的教育质量评估,总结交流经验,对成绩显著的社会培训机构予以表彰
依法加强对取得办学资格的社会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