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局土地问题处理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市统一征用土地暂行办法》,保障我市城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被拆迁人安置住房用地由市政府依法办理征地手续,其《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代为办理,办证涉及的所有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全部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支付,列入建设专项费用,土地出让年限按国家规定的住宅最高年限办理
被拆迁村庄外缘闭合圈内的原宅基地、空闲地、零星种植养殖用地等全部土地,均由市政府依法征用并处置,其征地补偿费用转为政府对被拆迁人的安置费用
二、被征地拆迁人员安置住房的户型选择,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安置住房户型分为6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80平方米、120平方米、160平方米4种
户型选择要在住房设计建设前进行,由被安置人按《办法》规定的住房安置标准自行选择,选择后不得变更
安置住房的地下室部分由被安置人按建筑成本价购买
(二)被安置户人口仅为1人的(含由子女轮流赡养、有住房或无住房的单身老人),只能选择60平方米的户型
超出安置标准的部分,可由被安置人按建筑成本价格购买,安置住房的产权归被安置人;超标准部分也可由被安置人租赁,但安置住房的产权在租赁期间不归被安置人
(三)被安置人为鳏寡孤独且无经济能力购买或租赁安置房屋的,由被安置人所在乡(镇)政府出资购买,并负责安置被安置人,安置住房的产权归属乡(镇)政府
三、因户口(指常住户口,下同)问题涉及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的人员,按下列规定办理:(一)配偶、子女的户口在被征地拆迁村且在该村居住的在职职工及离、退休回本村长期居住的人员,凭所在单位和房管部门出具的在工作单位确无住房的证明,可按《办法》规定第1页共3页享受安置面积标准,并须按建筑成本价格购买
(二)本人非被征地拆迁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不在本村,但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有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