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防廉政建设意见海防基础设施建设是国家基本建设和国防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规范海防基础设施建设和组织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保障海防基础设施建设决策正确、方案科学、管理规范、质量可靠、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以及国家边海防委、国家发改委、国家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全国海防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边委﹝2007﹞7号)的有关规定,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建设项目廉政建设责任制(一)各级海防办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有关廉政建设的文件和规定,明确党风廉政建设在海防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意义、地位和作用;广泛开展廉政教育活动,明确自身的廉政要求和行为准则。(二)各级海防办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要求,建立海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廉政建设责任制。各项目产权单位负责人不仅要对所担负的建设项目负总责,也要对所管项目范围内的廉政建设负总责;要根据责任制的总体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建立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明确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在廉政建设中的廉政要求、行为规范和应承担的责任,并落实相应的检查考核机制。(三)违反建设项目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或造成严重后果的,除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二、抓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的廉政建设(四)各级海防办要根据国家边海防委关于项目建设前期工作的有关规定,深入调查研究和勘察,科学、公正、客观地对项目的建设必要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实施可能性第1页共4页作出结论,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严禁无资质或越级勘察、设计,转借或出卖图鉴、资质证书、资信证明;不得无视客观事实,提供不负责任的预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文件和科学试验分析报告、咨询评估报告。由此而误导上级决策部门,造成决策失误的,应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五)各级海防办和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要根据项目建设前期各阶段的自身职责,严格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凡擅自简化、改变建设程序、超越权限,“化整为零”,违反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制度;弄虚作假,骗取工程立项上马;套取国家建设资金或指使、串通勘察设计、科研、咨询等单位在前期工作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应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三、加强招标过程中的廉政建设(六)海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制度,由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委托中介咨询机构组织实施招标工作,任何人不准擅自确定承建企业或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基础设施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落实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应追究相应的责任。1.应当公开招标而未招标的;2.将应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邀标未经批准的;3.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未获资信登记而准予进入的;4.搞“关系标”、“人情标”、“形式标”或未依法组建评标小组的;5.在招投标中弄虚作假,泄露标底和其他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6.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或肢解后转让)他人,或分包人再分包的;7.不按招标文件或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协议的;8.利用职权向建设单位、评标小组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打招呼或施加压力,影响或干扰招标工作的;第2页共4页9.评标小组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和“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或利用评标工作的权力,故意提出有失公允的评审意见的;10.利用贿赂、宴请、娱乐等手段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的;11.利用职权向承包单位指定分包单位,或在评标小组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四、加强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廉政建设(七)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和合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