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归类错误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南宁xx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XX市代理人:云南海度律师事务所,杨文泉律师,联系电话:13987665517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行政复议请求: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编号为:x关补(20XX)001号《海关补征税款告知书》补征税款的决定主要事实和理由:20XX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下简称xx海关)向申请人下发腊关补(20XX)001号《海关补征税款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于20XX年3月18日申报进口的货物,因归类错误,少(漏)缴关税750000元、增值税97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品关税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向申请人对上述税款予以补征。”对此,申请人认为xx海关作出补征决定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应依法撤销。一、申请人向海关申报01061110商品归类编码(税则号)无误,xx海关认为应归入01061190编码(税则号)无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遵循客观、准确、统一的原则。首先,申请人代理进口的2000只食蟹猴(灵长类动物)客观用途为:“种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的协调制度的列目中,有些商品是按商品用途进行归类确定编码的。申请人代理昆明xx公司于20XX年3月18日申报进口的2000只食蟹猴(灵长类动物)正属此类商品,应根据其用途来确定其应归入01061110(改良种用)还是归入01061190(其他)编码(税则号)。在昆明xx公司向林业主管行政申请进口的申请报告、《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向xx海关出具的委托方证明、《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XX省林业厅云林保护(20XX)134号文件,XX省科学技术厅向第1页共5页xx海关出具的证明,国家林业局林护许准(20XX)181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文书中申请人申报进口的2000只食蟹猴的用途均为“种用”。事实上,昆明xx公司也具备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资格(驯养繁殖种类包括食蟹猴)、能力和条件,其此次进口该商品的目的为种源引进。根据其进口用途应归入01061110商品归类编码(税则号)是客观、准确的。其次,该商品的归类与其他商品归类不同,其用途是经过行政机关先行审查并确认、许可的。申请人代理进口2000只食蟹猴的用途为“改良种用”以经国家有权机关审查并被国家行政许可行为认定。按照海关监管条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进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前应取得《允许进口证明书》。颁发2《允许进口证明书》其实质为国家行政许可行为。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进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必须具备条件之一就是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条例》第十条规定,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应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名称、种类、数量和用途;《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条例规定和公约要求的,应当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昆明xx公司在申请进口2000只食蟹猴时已按《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向XX市XX县区林业局、昆明林业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其进口2000只食蟹猴用途为“种用”。经过XX省林业厅、国家林业局相关审查,才准许以昆明xx公司“种用”进口该商品,并向其发放的《允许进口证明书》中根据商品用途也对应的海关商品编码为01061110(改良种用)。《国家濒管办关于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第(三)款规定,证书禁止重复使用,禁止超出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栏目界定的范围进口、出口或再出口野生动植物。即若昆明xx公司若是不以改良种用进口食蟹猴则不能使用该《允许进口证明书》。故2000只食蟹猴用途为“种用”是经过国家相第2页共5页关机关审查、确认的。对此,xx海关也应认可。因为根据1997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