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医疗保险的组成部分,我国自2007年设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城市以来,极大扩展了医疗保险的总体覆盖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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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医疗保障体制改革,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覆盖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XX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应当遵循如下原则:(一)由政府组织实施,居民个人(家庭)和政府共同筹资,以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筹资原则
(二)保障水平与本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三)自愿参加,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门诊统筹的原则
(四)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五)统筹安排,严格监管,确保基金运行安全原则
(六)做好与各类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整体推进的原则
第三条参加居民医保(以下简称参保)的居民,享有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和待遇,以及对居民医保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按时缴纳居民医保费和遵守居民医保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四条实行每年一次性缴费制度,保障期为一年
第五条成立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实施本办法
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劳动保障局
市人事劳动保障局为居民医保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为居民医保的经办机第1页共13页构
各区政府和市人事劳动保障、卫生、财政、教育、监察、民政、房产、税务、残联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调做好居民医保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居民医保参保范围第六条居民医保参保对象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