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洋与渔业厅海域使用申请审批程序XX省海洋与渔业厅海域使用申请审批程序为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申请审批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XX省实施办法》和《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修订《XX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琼海渔函[2007]25号)
一、用海项目审批范围(一)国务院审批用海项目范围:1
属地管理、逐步审查,报国务院审批用海项目(1)填海50公顷以上项目用海;(2)围海100公顷以上项目用海;(3)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7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审核,报国务院审批用海项目(1)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2)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以外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的项目;(3)国防建设项目;1(4)油气及其他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5)国家直接管理的海底管理项目;(6)国家级保护区内的开发项目及核心区用海
(二)省人民政府审批用海项目范围:1
填海超过27公顷,不超过50公顷的项目用海;2
围海超过27公顷,不超过100公顷的项目用海;3
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超过200公顷,不超过700公顷的项目用海;4
跨市、县、自治县的项目用海;5
其他应当由省政府批准的项目用海
(三)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用海项目范围:1
填海27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2
围海27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3
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20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
第1页共5页二、省人民政府审批用海项目申请审批程序(一)项目用海预申请由海域使用申请人向省海洋渔业厅提出项目用海预申请,提交如下材料:1
海域使用预申请;2
海域使用预申请书(包括项目名称、概况、项目用海的区位、范围、拟申请用海面积、期限、用途等内容和申2请海域坐标图);(3)其他材料
(二)征求意见、公示省海洋渔业厅就项目用海征求所在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