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海南辖区水上交通秩序,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海南辖区通航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和人员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其它有关单位与人员
从事民间营运的军用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及有关单位与人员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海南辖区通航水域为自20°18′32″n/112°00′e向西至中越水域分界线的纬线和20°18′32″n/120°00′e处的140°方位线之间的我国海域及XX省所有港口、渡口、江河、湖泊、水库等通航水域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港务监督及其所属机构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本规则未规定事项,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政府接受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则或协议执行
第二章船舶、设施和人员第六条在海南辖区通航水域航行、停泊及作业船舶、设施必须持有有效的各类证书
第七条船舶必须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安全的合格船员
船长、轮机长、、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以及其他的相应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适任证书
船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的规定,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
第八条设施上按国家规定配备的专业技能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合格证书
第九条从事引航工作的引航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的规定持有相应的引航员证书
第十条船舶、设施上的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第1页共11页全
第三章船舶进出港第十一条外国籍船舶进出海南辖区港口水域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主管机关办理申请手续并接受检查
外国籍船舶进出港口或在港内航行、移泊以及靠离港外系泊点、装卸点,必须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