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工作效能意见为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改善发展环境,建设勤政、务实、高效的服务型政府,促进县域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更快更好地发展,根据省市有关公文处理办法及政府工作规则等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加快公文运转速度,确保公文快速、高效运作1、严格公文收文登记制度。(1)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来文来电,除县政府办公室进行收文登记外,分发县委一份,涉及人大、政协有关事项的公文,再分发给县人大、县政协各一份。属于一般工作性的,县政府办公室应在半个工作日内做好文件的收文登记,并及时呈送县政府分管领导阅批;对于特提或特急的来文来电,县政府办公室应即收即办当场处理,面呈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阅。(2)各乡镇、部门、企事业单位向县政府行文,应自觉送政府办公室收文登记,由县政府办公室在半个工作日内做好收文登记,并呈县政府领导阅批。来文单位不得擅自将公文直接呈送领导审签,对请示类的公文不得一文多送,不得越级报送。凡未经县政府办公室登记的文件,县政府办公室不予以转呈相关领导,不负责对文件的跟踪落实。县政府领导可以不予审签。(3)县政府办公室应对各乡镇、部门、企事业单位报送的公文严格审核,对不规范来文,填写“退文通知单”,予以退回,并于当日电话通知来文单位。2、严格公文审批办理程序。(1)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来文来电,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工作分工和公文内容提出拟办意见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分管政务的副主任审核后,再呈送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阅批,若有领导批示再送相关部门办理,审批程序一般为:秘书股(拟办)——分管副主任或办公室主任(审核)——县长、分管副县长(阅批)——相关部门(办理)。对于传阅性文件,原则上按领导排序结合工作分工进行递送。(2)各乡镇、部门、企事单位一般性来文,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工作分工,根据公文内容提出拟办意见,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分管政务的副主任审核后,第1页共6页再呈送县政府领导审批,然后按领导审批意见或转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或直接拟文办理。审批程序一般为:秘书股(拟办)——分管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副县长(审批)。涉及土地、城建方面的,审批程序为:秘书股(拟办)——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审核)——分管副县长(审核)——分管土地、城建的副县长(审核)——常务副县长(审核)——县长(审批)。涉及人事、机构、编制方面的,审批程序为:秘书股(拟办)——分管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审核)——常务副县长(审核)——县长(审批)。涉及经费方面的,审批程序为:秘书股(拟办)——分管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审核)——常务副县长(审核或审批)——县长(审批)。涉及规费减免方面的,审批程序为:秘书股(拟办)——分管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审核)——常务副县长(审核)——县长(审批)。3、严格公文审批时限。(1)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来文来电,属于一般传阅性文件,县政府领导原则上在公文送达后1个工作日内圈阅,县政府领导签阅后,县政府办公室应及时传送县政府其他领导及有关部门圈阅。对于上级有明确时间要求的来文来电,县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按时间要求及时圈阅。(2)各乡镇、部门、企事业单位报送的公文,县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除涉及人事、机构、编制及经费或需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公文外,属于请示类的,县政府领导原则上应在公文送达后2个工作日内签阅,属于报告类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阅。县政府领导的签阅意见应明确具体,凡签“阅”者表示同意。(3)各乡镇及有关部门收到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在公文送达后3个工作日内应提出意见送回县政府办公室,或将办理结果报县政府,不得积压延缓。(4)县政府领导因公出差在外,或因公务繁忙无法及时阅批的文件(除一般性传阅件外),县政府办公室要采取电话请示等方式,及时向县政府领导汇报,不得延误时间。(5)县政府领导因公参加脱产学习(培训、考察)时间达一个月以上的,其分管工作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指定其他县政府领导代管,代管期间公文处理由该领导负责。(6)各乡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