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调查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事调查官队伍建设,提高海事调查的业务水平,保证海事调查处理工作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海事系统从事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人员(以下称海事调查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部海事局)是负责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海事调查官等级与资格第四条海事调查官分为助理海事调查官、中级海事调查官和高级海事调查官三级
中、高级海事调查官又分为涉外海事调查官和非涉外海事调查官两种
第五条海事调查官应热爱海事调查工作,思想进步,政治可靠,勤于学习,刻苦钻研,公平、公正、廉洁
第六条助理海事调查官的任职资格(一)具有海事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二)具有《海事行政执法证》;(三)曾参加3次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工作;(四)经所在单位培训、考试合格
第七条中级海事调查官的任职资格(一)具有海事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二)具有《海事行政执法证》;(三)取得助理海事调查官资格并从事该项工作5年以上;或船上高级船员资历累计5年以上并从事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2年以上;或从事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累计10年以上;(四)曾参加3次以上大事故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工作或主持过3次以上一般等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工作;(五)经中级海事调查官培训、考试合格
第八条高级海事调查官的任职资格(一)具有海事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第1页共4页(二)具有《海事行政执法证》;(三)取得中级海事调查官资格并从事该项工作5年以上;或船上高级船员资历累计10年以上及从事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工作累计15年以上;(四)曾参加4次以上重大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工作或主持过5次以上大事故以上等级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工作;(五)经高级海事调查官培训、考试合格
第九条涉外海事调查官除满足中、高级调查官的任职资格以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