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本规定所称作业者是指负责实施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企业,或者按照石油合同的约定负责实施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实体
本规定所称承包者是指向作业者提供服务的企业或者实体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对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安全监管总局设立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作为实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执行机构
海油安办根据需要设立分部,各分部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具体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第五条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第六条作业者应当加强对承包者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并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七条作业者和承包者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作业者和从事物探、钻井、测井、录井、试油、井下作业等活动的承包者及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的规定,经过安全资格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取得证书后方可第1页共8页任职
第八条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九条出海作业人员应当接受海洋石油作业安全救生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出海作业
临时出海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安全教育
第十条特种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