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局机关科室及局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问责暂行规定文章标题:国土资源局机关科室及局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问责暂行规定国土资源局机关科室及局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问责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确保政令畅通,根据《XX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问责,是指本局机关科室、局直属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依照本规定予以过问并追究责任的制度。前款所称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正确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第三条局机关科室和局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问责坚持权责统一,违规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合法、客观、公正地进行。被问责对象能主动纠正错误,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少不良后果发生的,应减轻或免予问责。第四条局机关科室和局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规定问责。(一)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全局整体工作部署的:1、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年度工作计划和月工作计划规定的工作任务,或不认真落实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会审会议决定的事项和局长以及其他局领导交办事宜的;2、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三定”方案和局给新设科室确定的职责,致使全局一个时期的某项工作未能按时完成的;3、涉及多个科室办理的事项,牵头科室不主动沟通协调,第1页共4页相互扯皮,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4、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请示、报告、审批事项、业务办理等,不及时受理,不在规定的时限内答复或办结的。(二)责任意识淡薄,致使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1、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者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2、瞒报、谎报、迟报、漏报重大突发事件或重要情况、重要数据(包括各种统计数据)的。(三)不依法行政,损害国土资源局形象,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影响的:1、不落实政务公开制度,或不按时、不按规定公开,或搞假公开,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引发群众不满的;2、不认真兑现限时办结制、人为增加行政相对人办事难度造成不良影响的;3、不兑现承诺,拒不执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致使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4、所管辖单位工作人员肆意索拿卡要,或乱收费、乱罚款,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5、不按规定办理业务给局里造成经济损失的。(四)疏于管理,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1、行政效率低下,工作态度生硬,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2、监督管理不力,致使本科室、本单位工作人员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3、指使、授意本科室、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4、对本科室、本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包庇、袒护或纵容的。(五)局长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第五条局长发现问责对象有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第2页共4页可决定启动问责程序:(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署名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控告;(二)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四)工作考核结果;(五)上级领导机关的批示;(六)局党组成员提出的问责建议;(七)行政监察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市政务服务中心、信访机构等提出的问责建议;(八)其他问责信息来源。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责成局监察室牵头负责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工作一般应在15日内完成。依据调查结果,局党组会或局务会议进行研究,作出问责或者不予问责的决定。在研究确定问责方式之前,应当听取被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对有关问责对象作出问责决定的,应书面告知本人。第七条对问责对象问责,采取以下方式:(一)责令在局务会上作出检讨;(二)责令向行政相对人公开道歉;(三)通报批评;(四)诫勉谈话;(五)劝其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国土资源局机关科室及局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问责暂行规定第2页六)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