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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应履行上家收了定金,楼价上涨便随意撤单;下家通过中介获取信息,买房时甩掉中介,与上家”;手拉手”;成交……;……;二手房市场在日益红火中发生的纠纷屡见不鲜,其中不少纠纷产生在房屋交易之前
二手房交易前纠纷增多的现象是交易对象失信的表现,而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前,按照相关法律,交易双方都应当履行”;先合同义务”;,不履行”;先合同义务”;者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房产律师在此提醒二手房交易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前,莫忘履行”;先合同义务”;
表现不履行先合同义务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据上海市房地产协会法律咨询部主任、德尚律师事务所陈世福律师介绍,二手房交易中出现了一种新现象,即交易中的一方不履行”;先合同义务”;
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签订之前、交易洽谈过程中,合同订立当事人一方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
不履行先合同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履行”;先合同义务”;的表现形式有:上家已独家委托中介商,并且收了下家的定金,但遇到楼价上涨便随意撤单;上下家在中介商那里获取了商业信息后,随意甩掉中介商,手拉手成交;出售的房屋已被下家确认,上家已预收了诚意金,待购房人办出了按揭贷款后,上家以”;家里人不同意售房”;为由毁约……;……;二手房交易中出现的这些纠纷,缘于上下家以及中介商缺乏法律方面的相关知识
交易双方往往片面认为,只有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后才能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他们不清楚,在交易洽谈过程中,也有一个履行法律义务即”;先合同义务”;的责任承担问题
据陈世福律师介绍,”;先合同义务”;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