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国家海洋局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第一节初始登记第二节变更登记第三节注销登记第四节其他第三章登记资料的管理和查询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域使用权管理,完善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域使用权登记是指依法对海域的权属、面积、用途、位置、使用期限等情况以及海域使用权派生的他项权利所作的登记,包括海域使用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他项权利,是指出租、抵押海域使用权形成的承租权和抵押权
第三条海域使用权及他项权利的取得、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依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海域使用权登记册是海域使用权及他项权利的法律依据
第四条海域使用权登记以宗海为基本单位
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用海单元称宗海
但填(围)海造地第1页共8页的,应独立分宗登记
单位和个人取得两宗以上海域的,应当按宗分别申请登记
两个以上海域使用人使用同一宗海域的,应当共同申请登记
第五条海域使用权按照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登记
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用海,由批准用海的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工作(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由原海域使用权登记机关办理
第六条海域使用权申请人、中标人或者买受人提出登记申请
依据海域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海域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登记申请
设定他项权利的,由双方共同提出登记申请
第七条海域使用权登记申请可以委托他人代理
代理人应当出具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交授权委托书
境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
第八条登记机关应当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