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试行)1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1总则1
1为提高我市住宅工程质量水平,加强对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的指导,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2本规定适用于我市新建住宅工程(含公寓楼、商住楼)质量通病防治,其它工程可参照执行
3未开展质量通病治理工作的住宅工程,不能参加省、市各级评优评奖活动
3住宅工程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施工、监理、检测、监督等建设活动过程中,除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外,还应执行本规定
2基本规定2
1通病防治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按各自职责执行本措施,并在实施过程中采取相应的管理办法
2通病防治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列入工程概预算
3设计单位应明确质量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并将相关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向有关单位进行交底
4施工单位应编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经监理、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5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并提出具体要求和监控措施,列入《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6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列入审查内容,审查报告应说明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符合情况
7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的落实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8工程中使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或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效推广证
9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除执行现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所规定的以外,还应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并核查相关资料
10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是除执行现有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所规定的以外,还应提供下列相关资料:2
1由参建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