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有关规定前不久,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国有改制企业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主要精神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广大国有企业离休干部是当和国家的宝贵财富
关心照顾好国有企业离休干部特别是改制和破产企业的离休干部,使他们安度晚年,是各级党委、政府和国有企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各地区各部门要着眼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积极做好过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无论国有企业改革怎么深化,都必须按照离休干部的事情有人管、工作有机构负责、所需经费有保障的原则,确保离休干部各项待遇得到落实、管理服务到位
二、管理服务办法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可维持现有方式不变,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落实
地方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或破产后,原企业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单位和管理服务方式,由当地党委和政府确定
中央国有企业的下属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或破产后,离休干部可交地方管理,也可采取其他行之有效的办法,具体措施由原企业上级主管单位及国有出资单位与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共同商定,确保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正常开展
三、落实政治待遇接受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好企业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要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精神,明确党组织隶属关系,保证老干部党支部在上级党组织领导下正常开展工作,保证他们按规定参加组织活动
第1页共3页四、要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确保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险部门要将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凡是按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项目和标准支付给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增加的基本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