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矿业企业股份制改造中采矿权的处置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已有的矿业企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往往由国家无偿赋予采矿权,而并未将采矿权作为资产进行处置,更没有明确采矿权的所有人
但是随着国有矿山企业的改革、改组和改造,特别是越来越多的国有矿山企业要改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并拟申请其股票公开发行上市,明晰采矿权的权属关系,规范采矿权的转让行为,维护采矿权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在国有矿业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过程中越来越受到关注
为了规范采矿权的处置行为,我国已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在国有矿业企业改制的实践过程中,对采矿权的处置方式和处置程序是改制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它往往会影响到整个改制工作甚至改制企业将来申请股票发行上市的进程,因而,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国有矿业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采矿权的取得方式目前,国有矿业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而成为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通常是以改制企业所隶属的集团公司(下称“集团公司”)为主发起人,联合其他几家发起人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股份有限公司
在此过程中,由于采矿权往往系由国家以行政手段赋予集团公司或改制企业无偿使用的,其性质类似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性质
因而要使新成立的股份公司成为采矿权的所有人,其必须重新合法有偿取得采矿权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国有矿业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时可通过以下方式取得采矿权:1
出让取得根据国土资源部2000年11月1日发布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矿业权(包括采矿权和探矿权)出让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以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方式向矿业权申请人授予矿业权的行为
因而,国有矿业企业在改组为股份公司时,可按上述规定以批准申请的方式直接向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让采矿权,以成为采矿权的合法所有人
为此,股份公司应缴纳获取该采矿权的价款
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国有矿业企业申请出让采矿权时,还可以按照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