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产权界定管理制度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明确产权归属,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关用语的含义)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拨款、国家对企业投资及其收益等形成的资产
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权利
产权界定,是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具有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经营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企业中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产权界定的原则)产权界定,应当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
在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过程中,既要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及经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其他财产所有者及经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主管部门)*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是本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规定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工作
第六条(国有企业资产中的产权界定)本市国有企业资产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界定为国有资产:(一)依法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机构和国有企业分别以货币、实物、国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及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第1页共5页形成的国家资本金和国有法人资本金
(二)国有企业在税后利润中按照国家规定划转而增加的资本金,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未分配利润等
(三)以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名义担保,全部以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企业所积累形成的净资产
(四)国有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
(五)实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两则”)前,国有企业从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实行“两则”后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
(六)国有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