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条例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下文是XX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条例,欢迎阅读
XX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层政权和民主法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乡镇(指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宪法》、《地方组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基层国家行政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并报告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必须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第四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每届任期五年,从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五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会议经费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履行职责时的各项活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经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或主席团决定,可以临时召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七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会期不得少于两天
第1页共9页第八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举行
第九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