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审批XX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技术大纲(试行)1总则1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及XX省有关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非防洪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进行防洪评价,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为适应XX省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工作的需要,规范编制方法,保证编制质量,参照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技术大纲
2本大纲适用于XX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大、中型及对防洪、输水有较大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
本大纲所指河道管理范围包括河道、岸滩、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的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构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3防洪评价报告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报送审批前,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规定的水利设计咨询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
4评价报告编制单位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相关专业技术规范、规程,实事求是,讲究科学
评价报告实行编制质量终身负责制
5评价报告应对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不得受理违规违章建设项目的防洪评价任务
6编制防洪评价报告时,应具有齐全的建设项目有关技术指标、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图纸,以及必要的测绘、勘探资料
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评价要求时,应根据需要进行基础资料的搜集和外业测量、勘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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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防洪评价报告中的各项水利基本资料应反映真实情况,采用最新数据
评价单位应进行现场查勘,提供必要的声像资料
8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的分析计算条件一般应分别采用所在河段的现状防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