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制度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哈政办发〔20XX〕1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XX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月八日XX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处置(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事业单位提出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资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规定
第二章资产处置方式和范围第1页共8页第六条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处置行为
(二)出售、出让、转让,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以有偿方式变更其占有、使用的资产所有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