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流治理信息主动公开的法律意义摘要。新时期我国水域治理面对新的困境,面临多方面压力。国内治理河流情况不容乐观,依然存在各省市自我治理,自我防护,信息不同的状况。其中,缺乏第三方评价,公众参与等问题,加剧河流治理的难度。合法有效地公开河流治理信息,将成为未来我国治理河流过程有效的措施与保障。关键词:河流治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法律意义一、河流治理信息公开主要概况国内河流污染情况愈发明显,并对我们生活环境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因此,在国内屡屡频发居民生活的社区被散发着恶臭味道的河流所包围的事件,更甚者因为部分居民集中水源河流受到污染,导致居民正常使用生活用水困难的恶性事件发生。20XX年兰州自来水笨污染事件及其事后不主动公开治理信息,导致公众发生严重恐慌,破坏了居民正常生活等不良后果,结果对政府管理的不信任愈发加剧,也让我们更加认识到河流治理信息公开的重要程度与必要性。①信息流通关键因素在于让事实跑在谎言前面,而不是相反。让政府治理的信息流动起来,也是现代法治政府治理与管理过程中不得不面对的重要课题。近些年,主动公开工作的作用愈发明显,然而,各地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主动公开的情况良莠不齐。其中,环保部门、水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的治理方式单一化,未形成联合治理模式成为当今治理河流中存在的通病;其次,主动公开相关治理环境信息或治理河流信息,及其治理过程中产生的处罚信息公开程度均不高,结合笔者调研部分省市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情况而言,环境部门治理信息主动情况不及时,更新信息迟缓等问题颇多。最后,从目前我国治理环境的局势上看,总体形势不乐观。主要还是表现在治理效果缓慢,治理后期因未能真正解决根源,信息公开不到位等诸多不利因素,引起的治理情况恶性循环等问题上。二、河流治理信息不主动公开的影响“互联网+”已成为当下公众热议问题,且随着微信、微博等自媒体力量不断发声的新常态,对政府的治理特别是政府信第1页共3页息主动公开河流治理情况时,应多结合公众的力量,让公众积极参与。政府环保部门如不能在河流治理信息上转变思维,积极主动公开相关治理信息的话,不论在治理环境上,还是在其它政府管理领域,都将产生阻碍。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的前提与基础,不将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更应该落到实地。我们深知闭塞的信息环境将混淆视听,让不真实的信息、谣言影响我们的生活,对社会产生严重影响,甚至将威胁到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透明公开的政府环境,即可将保护公众有序地生产生活。2008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即在法律成面上,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②同时,也保护了公众自身健康权。环境保护部门不将河流治理信息主动公开,所产生的不良影响是显而易见。首先,公众无法得知政府环保部门是否真正落实治理环境职能或工作,降低政府公信力。社会实践中,公众获取信息的渠道是多样化的,不仅可以通过新闻报纸传统媒介,也可通过手机及互联网等新科技手段获取信息。公众轻松获取各类信息不是一件难事。若政府不主动公开河流治理信息,公众很难获取最准确官方信息,结果受其它非正式的信息所影响,将导致公众不认可政府治理的成果,降低了公众原先对政府公信力,也不利于今后政府其它方面管理。其次,引发公众大量提起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公开河流治理信息作为政府环境治理部门职能范围之一,也成为主动公开的主要范围。本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公开,公众可能将公开意识转向依申请公开。依申请公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公众有权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进行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根据以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政府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受理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后,不少于15工作日,最多不延迟至30个工作日作出答复,否则,依申请政府信息的公民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众所周知,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将牵制政府部门较大的人力精力,若因受理信息公开过程中处理不当,再引发了相关对应的行政诉讼。结果,如此一系列信息公开处理程序后,亦将引起社会公众的热议,此时,政府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