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XX省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省行政区域内国家三、四级安全培训机构(以下称培训机构)
XX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一、二级培训机构的安全培训活动依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由XX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称省安全监管局)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
第四条省安全监管局根据申请人申报等级分别按《XX省国家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和复审评估标准》(附表1)、《XX省国家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和复审评估标准》(附表2)进行资质评估审查
第五条省安全监管局根据申请人的评估得分、培训对象、生源及布局等情况,经综合审查合格后,颁发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
第六条安全培训的对象分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1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七条本办法所指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下列作业的人员:(一)电工作业
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含焊接工,切割工;(三)起重机械作业
含司机,司索工,指挥工;(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第1页共7页生产作业区域或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五)登高架设作业
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七)压力容器作业
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八)制冷作业
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九)爆破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