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重点条文理解与应用案例2011年1月1日,王某应聘到甲公司工作
2012年9月1日,王某因对公司不满而辞职
当天王某以公司拖欠加班费及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支付加班费和双倍工资
•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三条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仲裁委员会收到王某的仲裁申请后向甲公司发送了《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送达回证》等文件
并告知甲公司应当在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状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