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所得税调研报告核定征收,是相对于查账征收而言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是指有权税务机关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直接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新旧《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此都有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于2000年先后制定下发了《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对此项工作做了详细的规定
鉴于规范性文件的条款大致可以分为程序性条款和实体性条款,所谓实体性条款是指法律关系的双方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所谓程序性条款是指法律关系的双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所应当遵守的步骤、方式与期限
本文将从这两个方面分析现有政策的不足之处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二分法”并不是十分严谨的,规范性文件的条款并不是绝对的“一分为二”,许多条款中往往同时包括实体内容和程序内容
但尽管如此,从此入手能够为我们分析问题提供一个较为清晰的径路
一、所得税核定征收现状分析(一)政策规定略显粗疏1、实体性条文定性多、定量少,自由裁量空间过大
关于税务机关有权适用核定征收的具体情形,总局的《暂行办法》规定的六个条件都属于定性规定,并没有量化的标准,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容易各执一词、产生争议
在实践中,部分地区采取“一刀切”的做法,严格说来对总局文件是一种突破,于法无据
总局《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方法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方法,以及其他合理的办法
对于定额征收,总局《暂行办法》并没有规定全国适用的定额标准或幅度
对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应税所得率仅仅区分了五种行业,上限最高的是娱乐业,达40%,下限最低的是商贸企业,为7%,且娱乐业的上限与下限之间的跨度达20%之多
此外,《暂行办法》对于税务机关在合法的幅度之内合理确定每一个企业适用的定额或应税所得第1页共6页率所应当参照的指标并没有详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