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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细则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建设、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民委员会在基层政权或者它的派出机关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下文是齐齐哈尔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齐齐哈尔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促进和保障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和,>和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对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日常指导工作
第三条居民委员会(包括家属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进行自治活动
第四条居民委员会在区、县(市)、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支持和帮助下开展工作,动员居民积极完成人民政府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居民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宣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应尽的义务;(二)兴办和管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发展便民利民生产、生活服务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活动;(三)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教育居民树立移风易俗、尊老爱幼、帮残助弱、扶贫济困、团结互助的新风尚,引导居民建立健康、文明、高尚的生活方式;(四)协助区、县(市)、镇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完成道路保洁、街巷绿化等工作,爱护和保护委内的公共财产设施和美化绿化设施,不断提高委内卫生保洁和美化、绿化水平;(五)协助有关部门搞好计划生育、拥军优属等工作;(六)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家庭和睦及邻里团结;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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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协助有关部门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立健全治安群防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