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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与房屋登记办法差异比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与《房屋登记办法》差异在哪里,大家知道吗
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收集了《细则》与《房屋登记办法》差异比较,欢迎阅读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与《房屋登记办法》差异比较一属地管理与“属地管理+”按照《办法》,房屋登记由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而按照《细则》,不动产登记实行的是“属地管理+”
这个“+”,体现在分级管理和协商办理及指定办理上
分级管理可能造成同一行政区域内登记主体的多元化
受理核发机构应当授予不动产所在地登记机构登簿的权限,由不动产所在地登记机构在其登记簿上记载
而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登记机构,在登记完毕并将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后,被告知机构亦应当在相关的簿册中载明该不动产所涉的登记机构名称、登记事项以及原由等
对于查询的规定《细则》的登记程序中没有询问,这并不意味着询问不作为登记的必经程序
《物权法》规定,登记机构负有“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的职责,故而询问是必需的
对询问的内容,《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细则》都未作详细列举
《办法》的相关内容可作参照
《细则》同样没有具体规定询问的环节及记载方式
考虑到实际审核的需要,询问可以在受理审核查看查验调查等环节发生
询问的记载,可以在受理意见、审核意见中注明,也可以根据需要另设询问笔录
监护和代理《细则》对监护人代理和委托他人代理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一是将适用范围从“未成年人”扩大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更符合法律规定,更切合实际;二是明确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