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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典权设定借款合同签订借款合同中应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关于主从合同“期限”问题部分信贷人员签订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存在起始日期或到期日期滞后于《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相应日期,尤其是《抵押合同》居多
而从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文本第一条关于“被担保的主债权”约定,约定期限为被担保的主债权期限,而并非抵押合同或保证合同的“期限”,其起止日期均应与《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起止日期保持一致
二、关于抵押期限的问题按照贷款程序,《抵押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其签订日期应等于或迟于主合同签订日期
同样,农信社相关部门也对抵押期限中的到期日不得早于借款合同到期日做出了明确要求
据《担保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
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也就是说只要债权不消灭,抵押权就一直存在
即使抵押物损毁、灭失,由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也将作为抵押债权的财产担保,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由此可见,无论是当事人约定的抵押期限、或者办理抵押登记时填写的抵押期限,都不能作为免除担保责任的依据
即使超过约定的抵押担保期限,抵押权人仍可要求以抵押物清偿担保的债务
但需要特别提示的是,虽然约定抵押担保期限没有法律依据,并不是说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不受任何时间限制
《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不受法律保护
”不言而喻,该条款是对抵押权行使期间的规定,明确抵押权人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权力
三、关于借据要素与借款合同约定不一致的问题按照业务流程,《借款合同》签订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时需填写借款借据
豫农信贷〔20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