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之有序性对检察工作的新条件摘要。和谐社会的有序性是和谐社会的基础。有序性包括结构有序性、动态有序性和系统有序性。这种有序性对检察事业,尤其是检察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包括对法治权威的树立、司法参与的有序进行、检察事业参与社会安全整体治理。关键词:和谐社会;有序性;法治权威;司法参与;整体治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国家全体人民都能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作为一种理想的社会发展目标和状态,和谐社会的内容是丰富的,它代表了社会系统中的各个部分、各种要素处于一种相互协调的状态。它包含了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六个方面的内容和特征。笔者认为,其中“安定有序”体现了和谐社会的有序性,它构成了其他五个方面的基础,是其他五个方面得以不断完善的前提保障。因为社会是一个复杂系统,其存在的首要前提就是有秩序;它为社会的发展提供了行为预期,保证了社会要素各就各位,社会成员各行其道,利益关系有条不紊。可以说,和谐社会的有序性是对社会发展各个方面提出的要求。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检察事业也不例外,它对检察事业今后的进一步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和谐社会有序性之内在含义和谐社会有序性作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价值和目标,本身包含了多方面的内容,构成了一个整体。笔者认为,这种有序性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和谐社会的结构有序性。和谐社会是一种具有结构性的社会,因此,和谐社会的有序性必然要求社会结构的有序性。它要求社会系统的各部分或社会体系中的主要因素之间比较持久、稳定的联系模式。而这种持久、稳定的联系方式需要一种高度的心理认同。认同是合作和形成合力的前提,一个存在认同危机的社会,不仅会一盘散沙,还有可能出现严重的社会危机。由于对社会行动,尤其公共选择的认同,缺乏一种唯一的、外在的、纯粹的、客观的标准,因此,社会认同主要来源于交第1页共9页往理性,行为主体能够在由法律构筑的平台上公平地博弈,基于合意或者共识形成一种共赢的均衡解。而这种要求,正符合了法治的本义。这种符合,体现了法律本身的特性。从本质上而言,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是“和而不同”,它是一个多元并存的社会,因此,我们对“和谐社会”的建设和追求必然面对一个现实中的利益分化导致的冲突问题。这就要求社会成员的社会行为必须有一个统一的规范和标准,而这恰恰是法律本身具有的特性,因为法律正是一个以多元利益并存为基础的社会调整机制。因此,和谐社会与法治是辩证统一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目标,而是社会主义法治是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途径和方式、手段。〔1〕2.和谐社会的动态有序性。社会要和谐,必须要稳定,而且这种稳定又必须是动态的。所谓动态,是指这种稳定不是在封闭、静止状态下的稳定,而是在信息开放和社会进步中的稳定,要在社会不断进步的动态平衡中实现稳定。这种动态的有序性,集中体现了和谐社会的开放性和互动性。和谐社会应当需要开放性,因为现代社会是一种以开放性为前提的信息社会,它要求整个社会表现为一种开放性结构,从主体到行动,从边缘到中心,从知识到制度,从过程到结果,整个社会呈现为全方位的结构性开放。现代社会正是通过高度的开放性而源源不断地获得社会创新的发展动力。同时,和谐社会应当需要互动性。互动性是和谐社会得以存续的不可或缺前提。和谐社会并非先验地存在,而是社会交往实践的结果;如果说社会关系是联结社会成员的纽带,那么互动就是流淌其中的血液。概而言之,和谐社会需要两种意义上的良性互动:一是能动的社会主体之间的互动,这集中体现为博弈。二是主体能动性与外在制度结构刚性之间的互动,这集中体现为主体对制度的适应与改造。正是依靠良性互动,各种社会因素得以彼此渗透、相辅相成,共同构筑成一个相互关联、充满活力的有机结构。〔2〕3.和谐社会的系统有序性。和谐社会要求我们采用一种整体性思考的观点,要求我们的工作视野涉及到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要求法律作为社会调整手段的一种,参与到各种社会资第2页共9页源的统筹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