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之有序性对检察工作的新条件摘要
和谐社会的有序性是和谐社会的基础
有序性包括结构有序性、动态有序性和系统有序性
这种有序性对检察事业,尤其是检察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包括对法治权威的树立、司法参与的有序进行、检察事业参与社会安全整体治理
关键词:和谐社会;有序性;法治权威;司法参与;整体治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国家全体人民都能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
作为一种理想的社会发展目标和状态,和谐社会的内容是丰富的,它代表了社会系统中的各个部分、各种要素处于一种相互协调的状态
它包含了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六个方面的内容和特征
笔者认为,其中“安定有序”体现了和谐社会的有序性,它构成了其他五个方面的基础,是其他五个方面得以不断完善的前提保障
因为社会是一个复杂系统,其存在的首要前提就是有秩序;它为社会的发展提供了行为预期,保证了社会要素各就各位,社会成员各行其道,利益关系有条不紊
可以说,和谐社会的有序性是对社会发展各个方面提出的要求
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检察事业也不例外,它对检察事业今后的进一步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和谐社会有序性之内在含义和谐社会有序性作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价值和目标,本身包含了多方面的内容,构成了一个整体
笔者认为,这种有序性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
和谐社会的结构有序性
和谐社会是一种具有结构性的社会,因此,和谐社会的有序性必然要求社会结构的有序性
它要求社会系统的各部分或社会体系中的主要因素之间比较持久、稳定的联系模式
而这种持久、稳定的联系方式需要一种高度的心理认同
认同是合作和形成合力的前提,一个存在认同危机的社会,不仅会一盘散沙,还有可能出现严重的社会危机
由于对社会行动,尤其公共选择的认同,缺乏一种唯一的、外在的、纯粹的、客观的标准,因此,社会认同主要来源于交第1页共9页往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