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街道办事处、李中州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
12【案件字号】(2020)豫01行终5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魏丽平张志立张启【审理法官】魏丽平张志立张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街道办事处;李中州【当事人】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街道办事处李中州【当事人-个人】李中州【当事人-公司】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高健河南创力律师事务所;回新生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陈怡嘉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高健河南创力律师事务所回新生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陈怡嘉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高健回新生陈怡嘉【代理律所】河南创力律师事务所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2/13【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街道办事处【被告】李中州【本院观点】为避免权利滥用,行政机关在进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时应当遵循法律优先及法律保留原则,尤其是在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加以限制或者损害的情况下,更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认定事实并依法作出处理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合法性审查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为避免权利滥用,行政机关在进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时应当遵循法律优先及法律保留原则,尤其是在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加以限制或者损害的情况下,更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认定事实并依法作出处理
本案中,涉案建筑被拆除,上诉人并无证据证明系经被上诉人同意后予以拆除,更未举证证明拆除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公告、催告及告知当事人有权陈述、申辩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