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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街道办事处、李中州二审行政判决书 VIP免费

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街道办事处、李中州二审行政判决书 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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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街道办事处、李中州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2【案件字号】(2020)豫01行终5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魏丽平张志立张启【审理法官】魏丽平张志立张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街道办事处;李中州【当事人】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街道办事处李中州【当事人-个人】李中州【当事人-公司】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高健河南创力律师事务所;回新生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陈怡嘉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高健河南创力律师事务所回新生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陈怡嘉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高健回新生陈怡嘉【代理律所】河南创力律师事务所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2/13【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街道办事处【被告】李中州【本院观点】为避免权利滥用,行政机关在进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时应当遵循法律优先及法律保留原则,尤其是在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加以限制或者损害的情况下,更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认定事实并依法作出处理。【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合法性审查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为避免权利滥用,行政机关在进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时应当遵循法律优先及法律保留原则,尤其是在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加以限制或者损害的情况下,更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认定事实并依法作出处理。本案中,涉案建筑被拆除,上诉人并无证据证明系经被上诉人同意后予以拆除,更未举证证明拆除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公告、催告及告知当事人有权陈述、申辩等法定程序,故应确认上诉人强制拆除涉案建筑的行政行为违法。至于上诉人所称的被上诉人不具有本案适格原告身份的问题,一审已对该问题予以充分论述,本院予以认同,不再赘述。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街道办事处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更新时间】2022-08-2419:34:533/13【一审法院查明】原审审理查明:1990年10月15日,河南第一纺织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将涉案房屋郑州市中原区前进路50号院平房1号分配给原告并发放住房使用证。1994年10月26日,原告向河南第一纺织器材厂支付房屋租赁金及住房集资款共640元。2002年4月26日,原告将户口迁入分配房屋地址。2019年11月2日,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街道中心医院社区向前进路50号和伏牛路102号院业主发出《通知》“为改善老旧小区居民的居住环境,提高居民居住品质,努力打造环境整洁、管理有序的居住小区;建设路街道按照老旧小区改造内容,需要拆除、清理院内各类违章建筑、构筑物、临时建筑等;望涉及到的业主积极主动配合,并于11月5日之前自行拆除恢复原貌。逾期不整改的,办事处将组织多部门联合依法进行拆除"。2019年11月12日,被告向前进路50号院业主或房主发出《违建拆除通知》“为推进老旧小区改造,为群众提供优美居住环境和生活服务,需对违法建筑予以拆除,请你处(此院6号楼和7号楼之间的平房)于11月13日下午3点前将自己房间腾空,届时予以拆除,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个人负责;如有疑问可到中心医院社区工作组咨询;请各位业主或房主支持配合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工作"。2019年11月13日,被告将房屋拆除。原告不服,来院起诉。【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行政诉讼法上的利害关系最直接的表现为,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被诉行政行为的实施发生了改变,受到了实际的影响。河南第一纺织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将涉案房屋分配给职工,原告缴纳了购房款,是被强拆房屋的实际使用和居住人。本案被诉强拆行为导致原告丧失了对该房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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