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细化调研报告某化工企业,成立于20XX年8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化学助剂:硬脂酸、甘油
根据总局对化工行业税收专项检查的要求,我们对该企业20XX年至20XX年度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
通过检查,我们发现该企业购进XX县区某公司用于生产硬脂酸的主要原材料——工业极度氢化棕榈油(极度氢化棕榈硬脂hps58),取得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认证,均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率为13%
此情况引起了我们检查人员的注意
根据以往检查的经验及对本地区化工行业的了解,一般化工行业增值税都是同征同扣或低征高扣,而高征低扣现象还没遇到过
通过初步了解,供货方又为国家大型企业,似乎不会错用税率,特别是双方发生的此类业务一年多,如果用错税率双方主管税务机关应该早就发现,检查人员对此的怀疑貌似多余
但职业的敏感和长期形成的检查习惯,检查人员还是对此放心不下,因为低税率货物的范围均无此产品名称的列举,为此检查人员一边和企业相关负责人到仓库查看上述产品,一边通过与该公司负责人的交谈,进一步了解到上述产品在常温下呈固体状态,是以棕榈油为主要原材料,通过一定的工艺生产的,具体产品的生产过程和组成也说的不是太清楚
由此我们证实检查人员的怀疑并非多余,只有弄清楚该产品是如何生产的,才能准确确认该产品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低税率货物范围
检查人员一方面进一步向相关专业人士请教,一方面向领导汇报检查情况,申请外调,到供货方去进一步了解上述产品的生产过程,最终检查人员掌握了该产品的组成:确是以棕榈油为主要原材料,通过加氢和催化剂进行高温加热,从而改变了产品的溶点
为此检查人员认为:该化工企业购进的工业极度氢化棕榈油(极度氢化棕榈硬脂hps58),是棕榈油(属于税法规定的低税率货物范围)为主要原材料而生产成的一种用于化工生产的原材料,不属于低税率货物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