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二历史选修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全文民国元年三月十一日公布第一章总纲第一条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
第二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三条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
第四条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第二章人民第五条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
第六条人民得享有左列各项之自由权
一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
二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
三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
四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
五人民有书信秘密之自由
六人民有居住迁徙之自由
七人民有信教之自由
第七条人民有请愿于议会之权
第八条人民有陈诉于行政官署之权
第九条人民有诉讼于法院受其审判之权
第十条人民对于官吏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有陈诉于平政院之权
第十一条人民有应任官考试之权
第十二条人民有选举及被选举之权
第十三条人民依法律有纳税之义务
第十四条人民依法律有服兵之义务
第十五条本章所载民之权利,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得依法律限制之
第三章参议院第十六条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
第十七条参议院以第十八条所定各地方选派之参议员组织之
第十八条参议员每行省、内蒙古、外蒙古、西藏各选派五人;青海选派一人
其选派方法由各地方自定之
参议院会议时每参议员有一表决权
第十九条参议院之职权如左︰一议决一切法律案
二议决临时政府之预算决算
用心爱心专心三议决全国之税法币制及度量衡之准则
四议决公债之募集及国库有负担之契约
五承诺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四十条事件
六答复临时政府咨询事件
七受理人民之请愿
八得以关于法律及其他事件之意见建议于政府
九得提出质问书于国务员,并要求其出席答复
十得咨请临时政府查办官吏纳贿违法事件
十一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