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产权交易管理若干意见为规范国有、集体产权交易行为,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预防和治理产权交易中的腐败现象及不正之风,根据《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关于规范市产权交易市场的若干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我县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产权交易活动必须按照规定进入统一的交易市场(一)国有、集体产权是指国有、集体所拥有的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处置权等权利
(二)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包括改变财产所有权的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和不改变财产所有权的国有、集体财产的经营权、使用权等权利转让,其客体包括:1、国有或集体企业拥有的整体或部分产权;2、国有或集体单位在股份制企业中持有的产(股)权;3、国有、集体单位向外国或外省、外县购买的产(股)权;4、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产权;5、依法批准的其他产权
(三)本县辖区内改变财产所有权且评估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市产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
(四)不改变财产所有权的财产经营权、使用权等权利的转让和改变财产所有权且评估金额不足100万元的国有、集体产权转让,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国资办)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交易,县国资办认为必要时,可进入省、市产权交易市场交易
二、建立并完善规范的产权交易操作程序(一)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拍卖、招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1、协议转让:指转让产权由交易双方通过洽谈以协议成交第1页共5页的交易方式;2、竞价拍卖:指转让产权有多个受让意向者,受让各方公开竞价,由出价最高者成交的交易方式;3、招标转让:指转让产权有多个受让意向者,转让标的物相对复杂,受让各方自行报价,由评标委员会评出的最优标者成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