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塞尔动机引发概念的起源及其意义——一个哲学史的考察【摘要】“动机引发”是胡塞尔现象学的基本概念。这一概念起源于胡塞尔对传统用法的继承和发展。从叔本华那里,胡塞尔接受了动机引发可直观性的观念,但是反对他对因果性做心理物理学的解释;从布伦塔诺那里胡塞尔接受了动机引发包含着论证和经验两个指向的观念,但是进一步扩大了动机引发的适用范围;胡塞尔批评了迈农的动机引发不可感知的观点,捍卫了布伦塔诺的观点。在对传统继承的同时,胡塞尔将动机引发的研究扩展到事物感知领域中,在此基础上,动机引发问题对于超越论哲学的基本意图的重要意义就凸显出来。【关键词】胡塞尔;叔本华;布伦塔诺;迈农;动机引发中图分类号:b51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7660(20XX)03-0075-09在《观念Ⅱ》中被胡塞尔标识为“精神生活之基本法则”①的动机引发(motivation)是一个现象学的基本概念。这个概念并不是胡塞尔所独创的,而是在哲学史和心理学史上早就存在并一直被使用的概念。通过一种哲学史的观察可以发现,现象学的动机引发概念正是起源于胡塞尔对该概念的传统用法的批判性继承。因此,考察胡塞尔现象学的动机引发概念的起源,厘清胡塞尔从传统中批判了什么,接受了什么,发展了什么,对于正确理解这一概念在胡塞尔现象学中的含义和地位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遵循以史带论的方法,即所有的论述都仅仅立足在这样的材料上,这些材料确实能表明胡塞尔在动机引发问题上受到别的哲学家的影响,或与他们产生交锋,而不试图在观念上推测这一概念与传统用法的可能联系。更具体地说,我将比较胡塞尔和叔本华、布伦塔诺、迈农对相关问题的看法,在这种比较中,现象学的动机引发的基本特点就会呈现出来。一、胡塞尔与叔本华:对心理物理学的平行论的批判从笔者掌握的胡塞尔资料来看,胡塞尔很少谈及叔本华,第1页共14页即使谈到他也只是一笔带过。但是实际上胡塞尔很早就注意到叔本华对于动机引发问题的谈论。在1892年7月29日写给布伦塔诺的信中,胡塞尔提到他正为44名学生讲授“论意志自由”(uberfreiheitdeswillens)②。该文是叔本华为挪威皇家科学院的有奖征文而写的论文,于1839年获得挪威皇家科学院的褒奖。皇家科学院提出的题目是:“人类意志的自由,能从自我意识(selbstbewubtsein)得到证明吗。”③在该论文中,叔本华竭力证明人类意志正如任何其他事物一样,也要遵循必然的因果性。叔本华区分出三种因果性形式,即原因(ursa-che)、刺激(reiz)和动机引发(motivation),这三种因果性形式分别对无机物、植物和动物有效。原因这个词的最狭窄意义通过牛顿第二、第三定律得到规定,即作用力与反作用力是同时的,以及作用力的强度与原因的强度是成正比的,这两种定律适用于无机物;但是它们并不适用于植物,规定着植物的生命的是刺激,刺激的作用力依赖于与被刺激物的接触以及依赖于刺激的时间和强度;而刺激又不适用于动物,规定着动物特性的是动机引发,即由于认识(erken-nen)而引起的因果关系。动物的运动不能产生于对刺激的单纯感受性,而是产生于动物所特有的表象能力(vorstellungsvermogen)和智力(in-tellekt),这种表象能力和智力(或总括为认识)甚至可以直接地被标识为动机引发的因果关系,因为在叔本华看来,动物的一切本己运动都是由表象引起的,而表象就是作为引起运动的原因,即动机(motiv)。在此叔本华严格地区分了动机(motiv)和动机引发(motivation)这对概念①,前者指作为原因的客体(表象),后者指因果关系本身,这种因果关系通过对原因(动机)的感受,即通过表象能力或认识能力而显现出来。②所以叔本华说:“作为动机而起作用的客体仅只需要作为被感知之物和被认识之物而存在;至于它在统觉中持续的长短、的远近以及清晰的程度,这都是无关紧要的。这时,所有这些区别就全然不改变效果的程度,只要动机一被感知,它就以完全相同的方式起作用,但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它是这时必须产生的意志的一个决定性原因。”③第2页共14页叔本华认为,在生物序列不断往高级上升的过程(植物一动物一人类)中,原因的物质性不断弱化,最后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