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审计管理制度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为规范集团公司和直属集团内部审计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根据集团公司内部过程管理控制的需要,集团公司设立审计专业委员会,直属集团设审计部门或专职审计人员,隶属于集团公司和直属集团监事会管理
向股东管理委员会和监事会负责
第三条审计人员的职业操守、道德和纪律:(一)正确的业务指导思想,严谨的工作作风,较强的工作能力,极强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二)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三)不允许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四条审计职权
为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最大限度地发挥审计部门的作用,真正实现对管理过程的监督与控制,赋予审计部门以下职权:(一)审计部门隶属于监事会,向股东管理委员会和监事会负责,其它任何机构和部门不得干预、阻挠和影响审计人员在审计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二)根据审计工作需要,有权要求有关机构或单位报送各种计划、预决算、各种报表、文件、会议纪要以及其它资料;(三)有权调阅、检查凭证、账簿、报表、决算、资金使用情况,资产状况和财务电算资料;(四)列席涉及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会议
如,资本运作、合资、合作建设项目论证、年度预决算和联席会议;(五)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和取证,有权要求被调查者出据说明性材料;(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制度、侵害公司利益和第1页共4页损失浪费及其它违规、违纪行为,经股东管理委员会主席同意,可作出临时制止的决定;(七)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监事长批准,可采取封存帐册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八)在审计范围内,有对企业、部门或个人提出与检查活动有关的分析、评价、忠告和建议权;(九)参与涉及公司经营决策或制度、规章、办法、条例的研究和制定
第五条审计对象与范围
内部审计的对象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