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鄂经院发[2005]109号2005年7月1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经济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鄂经院发[2003]7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
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由资产管理处负责,依据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学校资产在正常情况下,使用寿命已到且确属已丧失使用效能的;质量太差或损坏至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过高、无修理价值或因市场缺少主要零配件不能修复的;由于某种原因已丧失使用价值的;能源消耗或污染环境超过国家有关规定又难以改造的,可申请报废(损)
第四条学校所属各单位无权直接处置国有资产
需要报废(损)的资产,必须坚持“先报批,后报废”的原则,由具体使用单位资产管理人员填报“固定资产(设备仪器)报废(损)申请单”(见附件1),逐一说明资产报废(损)原因,经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交学校资产管理处
资产管理处按照有关的规定和程序会同相关专家进行核实、鉴定和确认,并提出处置意见,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审批处理(5万元以下的由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签署意见,报分管副院长批准;5万元以上的报院长批准;4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报教育厅批准)
年终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汇总呈报主管校领导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五条报废(损)的资产统一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安排处置
资产处置取得的残值收入全部上缴学校财务处,按照资产的分类,作为专项基金进行管理使用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私存、私分或挪作它用
第六条“固定资产(设备仪器)报废(损)申请单”一式第1页共2页三份,资产管理处核实、确认并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处置后,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