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13•【字号】•【施行日期】2018.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字〔2018〕1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老龄办〈全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清查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171号)和《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菏政字〔2018〕42号)要求,加快推进全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促进养老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抓好民生领域突出问题整改、提升民生工作水平的决策部署,对照省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和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有关要求,规范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的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确保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能够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方便基本公共养老服务,加快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推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二、工作目标按照2014年6月前已批规划的住宅小区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2014年6月以后批准规划的住宅小区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或增加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争取到2018年年底,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机制和统一登记管理制度全面建立;2019年年底,市、县级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全部编制完成;2020年年底,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达标率和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三、主要任务(一)落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按照“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老旧居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达不到建设指标要求的,通过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社区人口规模在1—1.5万人、1.5—3万人、3—5万人的社区,应分别配套建设面积不少于750平方米、1085平方米、1600平方米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的要求和标准,配套建设和调剂配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其中,新建住宅小区和既有住宅小区现有场所不能达到标准要求的,可结合住宅小区开发和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等,采取单独选址新建(简称“单建”)、配套新建(简称“配建”)、扩建、改建、购买、调整等方式解决。单建是指在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位置、建设规模等指标,其用地由政府依法依规供应、通过多种方式筹集建设资金,实施建设。配建是指将城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设规模列入规划条件;将其建设期限、投资来源、实施方式、产权归属及移交等要求列入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规划条件和建设条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纳入土地出让文件,配建的养老服务用房要与住宅小区同步设计、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核实、同步验收。扩建是指通过接建或加层等方式,扩建现有社区或住宅小区公共服务用房,扩建后的房屋可依法置换适宜养老服务的房屋,作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改建是指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地方政府多种方式筹集资金,收购辖区内合适的商业房、工业厂房、居民住宅等,进行改建。购买是指地方政府多种方式筹集资金,出资购买辖区内建筑面积适当的新建、二手房屋作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调整是指将整合腾退的辖区内机关办公用房,调整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对已经利用省级专项资金进行适老化改造养老服务用房的小区,由政府牵头,民政、住建等部门协调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公司,通过置换的方式,做好养老服务用房与物业公司的服务用房问题。争取到2020年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