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上海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若干规定(2024年12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公布,根据2024年6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规定(试行)〉等1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法律规范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事业健康进展,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登记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登记管理体制)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本辖区内的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市登记管理机关对区(县)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质量技监、公安、财政、税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规定;(二)依法处理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三)提供咨询、培训以及登记管理信息查询等服务
第五条(市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辖)市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一)市直属事业单位;(二)市级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三)直接或者间接使用市级财政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五)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授权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六)依法应当由市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六条(区(县)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辖)区(县)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一)区(县)直属事业单位;(二)区(县)级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三)直接或者间接使用区(县)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