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的节育技术服务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国计发[2001]127号)以及XX省计划生育委员会、XX省财政厅、XX省卫生厅、XX省物价局文件(苏计生委[2002]51号)中关于“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落实做好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免费服务的对象及经费解决渠道《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根据上述规定,我市享受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的对象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即所有响应国家号召,依据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的规定,履行计划生育义务,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且处于育龄期的已婚公民。对于向本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以下统称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通过下列渠道加以解决:(一)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所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费用,由地方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以县(市、区)为主。(二)城镇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所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费用,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和其它相关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承担。(三)实行计划生育的国家公务员,所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费用,在医疗补助经费中支付。(四)城镇其他人员所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的第1页共4页费用由县(市、区)财政支付。凡由地方财政承担的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按照市、县(市、区)、乡镇分级负担的原则,通过设立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专项经费予以落实。二、免费服务的基本项目(一)避孕药具的发放;(二)孕情、环情监测;(三)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四)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五)输卵(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六)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三、免费服务的定点单位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定点单位必须由各市(县)、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审定后,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市卫生局批准。(见附件1)凡在非定点服务机构接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费用一律自理。四、免费服务的结算标准开展免费服务的定点单位在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免费项目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要执行统一的结算标准。XX省目前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项目(含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住院的床位费和治疗护理费用,不含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费)结算标准如下:(一)上环:40元;(二)取环:24元;(三)人流:80元;(四)钳刮:100元;(五)药流:108元;(六)中引:600元;第2页共4页(七)大引:800元;(八)输卵管结扎:600元;(九)输精管结扎:100元;(十)皮埋:108元;(十一)口服药、外用药具。由药具站按计划免费提供。五、免费服务的结算方式农村及城镇其他人员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凭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XX市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介绍信》(见附件),到定点单位免费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每季度末,乡级定点单位凭《XX市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介绍信》,报乡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结算;市、县(市、区)级定点单位凭《XX市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介绍信》,报县(市、区)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在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专项经费中报支。XX县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已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和其它相关社会保险的,按其所参加保险的有关规定结算;未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按结算标准报销,在医疗费中列支。六、免费服务的经费管理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专项经费,农村地区及XX县区各镇以上年度末农业户口人员中的已婚育龄妇女数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