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师范学院教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保证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的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的购置可行性论证、购置、使用、调拨和报废等全过程实施管理
第三条加强仪器设备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仪器设备的安全有效使用,资源充分共享,提高使用效益,杜绝闲置浪费和公物私化,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学校的仪器设备实行校级、院(系、所、中心、部、处)两级管理
在分管校长领导下,实验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教科研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
各院(系、所、中心)、行政部、处(以下简称各单位)作为二级使用管理单位,应合理配备专职或兼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
第五条各级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有关规章制度,经办人应妥善保管各种凭证,及时办理仪器设备登记、统计等手续并认真填报统计报表
第三章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第六条根据教育部高教司颁发的《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规定,本办法管理的仪器设备按分类包括: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工具量具器皿;行政办公设备;家具等
第七条固定资产与低值品的划分标准如下:一、单价在人民币1000元(含)以上、耐用期在1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仪器设备、工(器)具和专用设施均为固定资产,需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进行校内财产编号由学校统一管理
其中,单价在人民币1000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为一般仪器设备;单第1页共8页价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的为贵重仪器设备
二、单价在人民币500元(含)以上、不足人民币500元,但同类型批量购买总价在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