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社区工作者履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
20•【字号】鄂民政发〔2021〕42号•【施行日期】2021
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社区工作者履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民政发〔2021〕42号各市、州、区(市)民政局:经征求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省人社厅意见,我厅制定了《湖北省城市社区工作者履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湖北省民政厅2021年10月20日湖北省城市社区工作者履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城市社区工作者(以下简称社区工作者)履职管理工作,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和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所辖街道的社区直接从事社区服务和管理的就业年龄段全日制专职工作人员,包括符合前述条件的社区党组织成员(行政编制、事业编制社区党组织书记除外)、居民委员会成员以及区(市)统一招聘、街道统一管理、社区统一使用的社区工作人员
综合考虑社区规模、人口密度、服务半径、辖区单位数量及特定人群服务对象等因素,合理确定社区工作者数量,实行总量控制、员额管理
第三条区(市)建立由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综合协调,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政法、财政、人社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工作机制
街道负责社区工作者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社区工作者承担下列基本工作职责:(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居民自觉遵纪守法、履行法定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