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校准机构管理制度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计量校准机构的行为,发挥计量校准机构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保障量值的准确可靠,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计量校准机构,是指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设立,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并按照计量器具校准规范,为社会提供计量器具校准服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校准,是指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计量器具示值误差而进行的一组操作
第三条(开展业务的原则)开展计量器具校准业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主管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计量校准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设立申请)设立计量校准机构,必须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计量校准机构,应当提出确定的计量专业技术领域和计量器具校准准确度等级(以下统称“计量校准业务范围”)
第六条(申请条件)申请设立计量校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机构章程;(二)有固定的承办计量器具校准业务的场所;(三)有不少于50万元的注册资本;(四)有与计量校准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计量校准设备;(五)有至少5名与计量校准业务范围相适应并具备相应资格的专职技术人员;(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审核手续)第1页共3页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设立计量校准机构的申请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设立的计量校准机构,颁发计量校准资质证书
计量校准资质证书应当注明计量校准机构的计量校准业务范围
第八条(登记注册)经审核批准的计量校准机构,应当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九条(校准机构变更应当办理的手续)计量校准机构需变更计量校准业务范围或者歇业的,应当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计量校准资质证书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并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