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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计量校准机构管理制度VIP免费

2024年计量校准机构管理制度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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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校准机构管理制度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计量校准机构的行为,发挥计量校准机构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保障量值的准确可靠,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计量校准机构,是指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设立,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并按照计量器具校准规范,为社会提供计量器具校准服务的机构。本办法所称的校准,是指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计量器具示值误差而进行的一组操作。第三条(开展业务的原则)开展计量器具校准业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第四条(主管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计量校准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第五条(设立申请)设立计量校准机构,必须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申请设立计量校准机构,应当提出确定的计量专业技术领域和计量器具校准准确度等级(以下统称“计量校准业务范围”)。第六条(申请条件)申请设立计量校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机构章程;(二)有固定的承办计量器具校准业务的场所;(三)有不少于50万元的注册资本;(四)有与计量校准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计量校准设备;(五)有至少5名与计量校准业务范围相适应并具备相应资格的专职技术人员;(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审核手续)第1页共3页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设立计量校准机构的申请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设立的计量校准机构,颁发计量校准资质证书。计量校准资质证书应当注明计量校准机构的计量校准业务范围。第八条(登记注册)经审核批准的计量校准机构,应当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第九条(校准机构变更应当办理的手续)计量校准机构需变更计量校准业务范围或者歇业的,应当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计量校准资质证书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并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计量校准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时属于转换或者扩大计量校准业务范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重新提出申请。第十条(校准机构的主要业务)计量校准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从事以下业务活动:(一)确定计量器具的示值误差;(二)标定计量器具的示值;(三)评定计量器具的有关计量特性;(四)开展有关计量器具校准的咨询服务。第十一条(委托合同)计量校准机构承办计量器具校准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明确计量器具校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第十二条(法定计量单位)计量校准机构承办计量器具校准业务,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但委托人有特殊要求并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意的除外。第十三条(校准报告)计量校准机构承办计量器具校准业务,应当出具校准报告。第2页共3页校准报告应当包括完整表达校准过程及校准结果所必需的全部内容。计量校准机构对其出具的校准报告承担责任。第十四条(校准报告的证明力)计量校准机构出具的校准报告,可以作为处理有关事项的凭据。第十五条(校准用计量器具的溯源)计量校准机构对用于计量器具校准业务的计量校准设备,应当定期向国家或者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能够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的计量技术机构申请量值溯源。第十六条(业务准则)计量校准机构承办计量器具校准业务,应当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按照计量校准规范,公正、客观、负责地履行职责。第十七条(争议的处理)计量校准机构与委托人就计量器具校准事项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处罚)计量校准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九条(复议和诉讼)当事人对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条(计量检定机构开展校准业务)计量检定机构需要对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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