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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和市政管理知识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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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和市政管理知识一、名词解释1、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是指城市中每个居民平均占有公共绿地的面积。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公园、小游园、街道广场绿地,以及植物园、动物园、特种公园等。公共绿地面积系指城市各类公共绿地总面积之和。计算公式: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平方米)=城市公共绿地总面积÷城市非农业人口2、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绿化覆盖率是指城市绿化覆盖总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城市建成区的绿化覆盖面积应包括各类绿地(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六类绿地)的实际绿化种植覆盖面积(含被绿化种植包围的水面)、街道绿化覆盖面积、屋顶绿化覆盖面积以及零散树木的覆盖面积。计算公式: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内全部绿化种植垂直投影面积÷城市面积)×100%3、城市绿地率城市绿地率是指城市各类绿地总面积占城市面积的比率。城市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六类。计算公式:城市绿地率(%)=(城市六类绿地面积之和÷城市面积)×100%4、古树名木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二、问答题1、谁是城市各类绿地与古树名木的管理者?(1)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由城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养护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养护管理;居住区绿地由物业公司或社区组织负责养护管理。(《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七条)(2)生长在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管理的绿地、公园等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保护管理;生长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保护管理;生长在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保护管理;散生在各单位界内及个人庭院中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保护管理。(《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七条)2、城市树木的所有权归谁?县级以上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管护的树木归国家所有;单位内自行种植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居住区的树木、归该居住区业主所有;私人宅院自费种植、管护的树木,归个人所有。(《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3、城市各类绿地的设计、施工应符合什么条件?(1)城市公园绿地、风景林地、城市道路、河道绿地等绿地工程的设计方案,依法报市、县(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相应技术规范和标准,审查绿地工程的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建设项目附属绿地工程的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县级以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审查。(《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一条)(2)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四条)(3)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住宅区开发建设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与建设项目相配套的城市绿地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并统一安排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五条)4、如何办理占用或改变城市绿地使用性质的审批?我县易地绿化补偿费的收费标准是多少?(1)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和已建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占用或改变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占用或改变绿地的,实行就近易地绿化,并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2)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县级以上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并限期恢复原则;其中涉及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造成损失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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