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党的领导下全面依法治国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鲜明地指出:“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最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坚持党的领导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应对具有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的必然要求
一、坚持党的领导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应对具有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的必然要求十五大以来,我们党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2011年3月10日,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宣布,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但是,客观地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成并不存在因果关系
法治建设中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存在牛栏关猫的现象;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
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等领域存在的问题,使得我们党在领导国家过程中无法统筹日益多元的社会力量,无法平衡日益多样的社会利益,无法调节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无法规范日益多变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