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局便民维权指导意见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的实施意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委决定在全省人口计生系统全面开展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充分认识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的重要意义开展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就是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赋予群众的权利交给群众,把人口计生部门应对群众尽到的义务和职责告诉群众,把计划生育的办事条件和办事程序明示给群众,尊重群众在计划生育中的主人翁地位。开展此项活动的目的在于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依法办事,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为群众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切实维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开展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是人口计生系统全面贯彻十七大精神,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具体实践;是深化综合改革,探索建立人口计生工作新机制,全面加强人口计生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要举措;是提高人口计生部门及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优质服务水平,树立良好形象的有效途径。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谐计生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的意义。二、多措并举,全面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按照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即“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全面推进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具体做好以下六个方面工作:(一)切实履行职责,不断完善和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在制定民生工程规划、安排民生工程项目时,体现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注意做好与惠民政策的衔接,完善政府为第1页共4页主、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保障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获得法定奖励优惠,主要内容包括:(1)获得晚婚、晚育假期,享受各项待遇及特殊劳动保护;(2)获得独生子女保健费;(3)领证职工退休时提高5%的退休金或获得一次性补助,或增加补充养老保险;(4)放弃再生育权利的领证夫妻获得一次性奖励;(5)终身无子女或领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获得100%的退休金或一次性补助;(6)省政府十二项“民生工程”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7)优先为农村独女领证夫妻和两女绝育夫妻办理养老保险;(8)生育、节育保险;(9)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按照规定予以行政补偿;(10)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的计划生育家庭给予救助;(11)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等。(二)依法保障育龄群众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一般包括:(1)孕情、环情检测;(2)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3)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4)输卵(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5)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三)认真贯彻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便民维权十项措施。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原则,为流动人口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免费服务。加强对流动人口、农民工家庭的上门访视工作,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关注并关心“留守儿童”的生活和学习。严厉查处强令流动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跨省设立管理站开展孕检和乱收费等侵害流动人口、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政行为。现居住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及时将流动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和孕环检等信息,通过全国或省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等快捷方式通报其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逐步取消纸质孕环检证明,减轻群众负担。(四)遵守法定程序,保障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拟流出人口发放《流动人口计生须知》,与接受计划生育手术服务的对象签定避孕节育手术知情同意书,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发放《致政策外生育人员的一封信》。第2页共4页在行政许可、复议、处罚、赔偿、社会抚养费征收等具体工作中,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