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体会【发布单位】国务院【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376号【发布日期】2003-05-12【生效日期】2003-05-1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经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分总则、预防与应急准备、报告与信息发布、应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等6章,共54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条例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条例还规定,国家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举报制度
新华网北京5月12日电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第1页共10页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