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文件苏园管〔2009〕7号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局办、各大公司、各派驻机构、各直属单位、各镇,各相关单位:《苏州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月21日工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打印:华沁校对:滕文东共印30份主题词: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通知苏州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为引导科技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增强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掌握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尽快成长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认定对象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苏州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园区高企”)是指:在《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专有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在园区注册满一年的居民企业
园区高企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授权许可方式,拥有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包括获得授权的和提出申请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得到的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2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8%以上;或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达到200人以上,其中研发人员达到80人以上;-2-(三)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企业上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超过1200万元,或者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3%以上,其中企业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的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四)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