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史书写基本规范一、病史书写的基本要求:(一)病历记录应当使用蓝墨水、碳素墨水
力求通顺、完整、简练、准确,字迹清楚、整洁,不得涂改、擦拭和粘贴,确需更改时可用笔在错误处划双线
记录医师应签全名
(二)病历一律用中文和医学术语写,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以及药名等可以使用外文
疾病和手术名称应按照国际疾病和手术分类编码书写
二、住院病史书写要求:住院病史书写的基本要求参照《上海市医院病案撰写规则》及卫生部2002年8月发布的《病历书写规范》
中医科病史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于2002年9月制定的《中西医结合书写规范》要求书写
(一)完整住院病史(大病史):1
由实习医务人员或试用期医务人员(或进修医师)撰写,应在24小时完成
完整病史应包括:主诉、现病史、系统回顾、体格检查、诊断依据、鉴别诊断、诊疗计划等内容
完整病史需由上级医师在48小时内修改、签名并签署修改日期
(二)住院志:1
住院志应由经治医师撰写(节假日可由值班医师撰写),于24小时内完成
住院志完成后必须有医师签名及病史书写日期
同种疾病再次或多次入院者,应书写再次入院记录
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出院的,可以书写24小时内入出院病历,入院不足24小时死亡的,可以书写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
主治医师必须在48小时内进行修改、签名及签署诊断意见及日期
入院后在诊疗过程中,如诊断有更正或补充必须及时完成
(三)病程录:病程记录必须反映病人入院后病情演变、检查所见、鉴别诊断、上级医师对疾病的分析及诊治意见
凡施行特殊处理时要注明施行方法和时间
首次病程录: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书写,应答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
内容应包括病例特点、诊断依据、鉴别诊断及诊疗计划
三级查房记录:1)新病人入院后,48小时内必须有主治医师第一次查房内容,一周内必须有副主任以上医师查房内容